评估论坛
我国巨大的经济发展潜力和知识产品消费市场,吸引了全球创新者来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并藉由不断强化的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获取更高的利益回报。但同时,虽然我国GDP已跃升全球第二,但人均GDP仍处于发展中国家水平,科技、文化和经济的核心竞争力整体上还未能与发达国家比肩。而且,我国不同区域间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作为保护民事主体知识和信息财产的知识产权制度,其实施若脱离当地基本的社会经济和法治环境,可能会带来不尽如人意的效果。
“徒法不足以自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须建立在合理的经济学解释基础之上,其法治和社会效果才可能得到落地。为此,我们急需深入研究并着手建构适应国情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对于我国特定发展阶段中知识产权制度实施及配套机制的特有问题,理论界目前尚难以拿出有说服力的论述和应对策略。作为应对发达国家不断强加的高标准和严保护之“对策”的一部分,我国学界多以知识产权制度内部已有的平衡机制,如保护期、保护范围、为公共利益使用的限制与例外等作为应对,同时在政策、立法动议和国际论坛上强调对生物、文化传统资源的保护。但总的来说,对于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中的疑难法律问题,合理运用国际上广泛接受的经济分析理论和方法,有理有据提出适合国情的法律实施对策的研究还比较薄弱。
就目前亟须知识产权评估机制支撑的三个典型情景而言,将涉及赔偿额、许可费、垄断认定的重任全盘交由法律专家实属勉为其难,尤其是审判工作负荷沉重的司法机关,花费大量心血和时间做出裁判或制定指导意见,既不符合司法职能也容易因说理依据不充分而招致怀疑。从实效角度看,在这类需要充分考虑评估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情境下,由司法者依据单一的金额标准或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做出裁判,也可能产生有损司法权威性的弊端。
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还有助于引导知识产权人主动采取符合国情和地区经济水平的定价政策。近期引起各界关注的知网(CNKI)收费争议,就涉及前述经济学意义上的定价依据问题。事实上,自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建立伊始就存在的“撕封合同”,目前已经升级成为几乎所有数字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都会采用的“点击合同”;在“知识付费”时代,这种“同意或离开”的知识信息产品授权和使用模式,其单方声明之法律效力、收费定价的依据及合理性等问题,也有待我国理论和实务界给出答案。
法治建设只有符合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的要求,才能发挥其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机制作为支撑,回应各方对信息社会利益分配问题的关切,才能实现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
(摘自经济参考报,作者:管育鹰 ,系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