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论坛
国有资产评估的基本流程
1. 申请立项: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和地方计划单列的单位以及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直接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2)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立项申请书后,在十日内下达是否准予评估立项的通知书,超过十日不批复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批准手续。
注:此处具体的审批权限按照以下内容确定:①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审批,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办理;②地方各级管辖的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审批,原则上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尚不具备立项审批条件的地、县,可由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③重大的亿元以上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评估(含中央、地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除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外,还须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必要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审批。
2. 资产清查,即评估人员在委托方自查的基础上,以委托方提供的登记表或评估申报明细表为准,对委估资产进行核实和鉴定。并应当对受托单位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
3. 评定估算:
(1)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对委托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
(2)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 验证确认: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资料,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2)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四十五日内组织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如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做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如资产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或与经济情形有关的当事人以及资产评估有关各方因评估问题发生纠纷,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无效,可以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仲裁。
(3)占有单位收到确认通知书后无异议的,应当根据国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我国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制适用于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事项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的资产评估,且分别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除此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适用备案制。
备案制分为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具体区分如下:
1.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2.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其中,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属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其他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2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
3.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