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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产评估对象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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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21 10:44
为指导资产评估行业开展数据资产评估业务,2019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9号——数据资产评估》,将数据资产定义为由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控制,能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
根据上述定义,数据资产是一种以数据形式表现的资产,但实质数据资产在企业现有资产分类中属于什么类别,该定义并未具体说明。
企业资产原则上可以分为两类。其一,企业劳动对象,此类资产主要体现为企业的流动资产,如存货等。其二,企业劳动工具,如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根据数据资产的定义,数据资产形式上以数据体现,但是实质上可以是劳动对象资产,也可以是劳动工具资产,即可以是存货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
因此,评估数据资产时,需要界定标的数据资产属于劳动对象类存货资产,还是劳动工具类无形资产。
当数据资产被界定为存货类资产时,评估师还需要进一步将其确定为“原材料”或“产成品”。而当数据资产被界定为无形资产时,评估师则需要进一步界定该数据资产属于无形资产中的哪类资产。数据资产可能是专利、专有技术相关数据资产(如产品生产过程的各种配方数据、加工环境条件数据等),也可能是客户关系相关数据资产(如客户注册数据、历史消费数据等),最可能体现为数据库相关资产。
数据资产具有多样性的特征,除了体现在数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还体现在数据与数据处理技术融合形成融合形态数据资产。例如,数据库技术与数据、数字媒体与数字制作特技等融合产生的数据资产。
单一数据资产通常指有数据形式的资产。融合形态数据资产除了包含数据资产外,还可能包括数据库软件资产以及将数据组合成融合形态数据资产的成本。因此,在评估对象辨识实务中,评估师还需注意单一数据资产与融合形态数据资产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