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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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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30 09:09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国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具体如下: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令第91号)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第三条
(一) 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贡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 合并、分立、清算;
(四) 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 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 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 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