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论坛
1、明确有效的出让主体
根据旅游资源的资源属性和管理级别,明确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的有效主体。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我国旅游资源绝大部分都是属于国家所有,各级地方的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承担着旅游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中央、省、市 (县)级政府主要承担着旅游资源的所有权,市(县)政府主要承担着旅游资源的管理权和经营权。在现有管理体制下,有必要明确不同级别、不同属性的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出让主体。在实践中,可实行“本级审批,两级管理”的管理办法:国家级旅游资源由国家级批准单位审批,由省级政府实施出让管理,省级资源由省级单位审批,市级政府实施出让管理。
2、建立完整的价格评估体系
旅游资源经营权的价格确定,不同于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等单一形式的自然资源,难以以单位价格的形式确定其价格。对旅游资源经营权价格的确定,应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评估体系实行综合评估,用旅游资源经营权价格形式公式,以评估价计算市场价。
3、确定统一规范的出让程序
按照统一、透明和可预见的要求,建立省、市两级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市场,制定全国统一的出让程序和经营权争议的处理办法,通过旅游资源经营权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以市场价的形式实现国有资源的优化配置。
4、由严格规范的法律法规保障实施
旅游资源权的有序转让,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推行的早迟、成败决定旅游业高速发展的早迟、成败。旅游资源经营权通过市场出让,要实现旅游景区经营的企业化,同时还要确保旅游资源的完整和可持续发展,既需要大胆稳妥的探索,更需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
5、旅游资源经营权价格
旅游资源经营权价格是在一定期限中持有旅游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所形成的一种价格。目前我国旅游资源(主要指以实物形式存在的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旅游资源经营权的价格是以旅游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出让、转让为前提的,因此,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旅游资源这个特殊标的多年的资本现值总额,是旅游资源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旅游资源经营权价格的形成包含两种形式:其一是以价值为基础的受供求关系调节的一般商品价格形式,如旅游风景区中已投入和开发的基础设施;
其二是以其稀缺性和经营垄断性为基础形成的价格方式,如景区里的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以及自然奇观等等。正是由于旅游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旅游资源经营权价格形成方式的复杂性,旅游资源决不能等同于一般商品,更不能简单采用一般商品的价格决定形式。旅游资源和一般的国有资产也有较大区别,它是一种“公益性国有资产”,因此也不可将一般国有资产出让经营权的方式套用到旅游资源上。